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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最新“消法”出台!遇到这6种情形你有权要求商家退钱

 

长江日报融媒体1月18日讯(记者胡雪璇 通讯员朱博)1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商业预付卡使用作出详细规定,在六种情形下,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

出现六种情形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预付卡余额

美容美发、吃饭健身,不少市民手里都有好多张商户的预付卡,可是遇到店铺搬迁、老板“跑路”,或是消费者本人情况发生变化,不方便再使用预付卡时,又将如何处理?条例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经营者需要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并依法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者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满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续期或者按照约定退款。

经营者擅自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延期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奖品赠品免费服务

也应保证质量性能

条例规定,经营者对以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应当保证其质量和性能。

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存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并在修理、更换、退货等方面作出明确约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会议或者讲座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除外。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核实并公开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餐饮业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

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合格餐具

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经营者违反上条规定,设定最低消费额、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从事摄影摄像、冲印、打印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时限等提供服务。服务结束后,经营者应当将照片、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另行收取费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保留、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消费者的照片、底片、数据资料。

【编辑:陈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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