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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警示! 还在卖这种“保健酒”么? 有人已经为它“卖一赔十”

 

核 心 提 示

将药材作为原料浸酒食用是民间常见的保健传统,可殊不知,如果把这类药酒作为保健品上市销售,而又不具备相关许可的话,却可能触及律法的禁区。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因销售“金樱子酒”而遭十倍索赔的案件。

普通酒实为保健酒 客户诉求十倍赔偿

网络配图

几个月前,赵某在网络平台上以每瓶15元的价格购买了某酒业公司生产并销售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金樱子酒312瓶,共计4000余元。

赵某饮用后发现身体不适,后了解到配料中的金樱子属于中药材,不能随意添加进普通食品中。赵某遂以该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卖家退还货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向其支付所购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卖家辩称食材非药品 无需许可也能销售

一审中,卖家辩称涉案食品是以新鲜的农产品金樱子为原料加工的普通食品,并非药品,金樱子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中药材;该款酒没有以保健食品的形式进行销售,无需取得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2015年版的《中国药典》,金樱子属于中药材,因此这款作为普通食品销售的金樱子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据此判决卖家退还赵某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卖家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保健食品非普通食品 产销岂可任意随性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金樱子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非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且该款酒在外包装上明确载有具体食用量以及其具有降血压、降血脂等功效的字样,此类包装说明也已明显超出普通食品的销售形式。但是本案卖家即酒业公司将金樱子作为制作原料,以普通食品进行销售,并未取得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上海一中院据此驳回卖家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同时该院指出,酒业公司如需开发金樱子用于生产、销售,应当依据规定,通过相关程序进行申报批准。

来源丨上海一中院 诸方卉 姚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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