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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呼政办发〔2020〕31号)精神,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扩大保障服务范围,为失能人员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发挥医疗保障优势,推动民生工作可持续性发展。创新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服务方式,探索辅助器具租赁应用,培育和促进我市养老服务相关产业发展。依据失能人员对辅助器具的生活生理需要,通过提供辅助器具服务改善失能人员护理质量,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帮助失能人员提升生活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必需”的原则。即为失能人员日常生活提供生活照料必需的长护险辅助器具服务。

(二)坚持“基本”的原则。即长护险辅助器具的品种、功能是维持失能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而提供的服务。

(三)坚持“分担”的原则。即长护险辅助器具的租售费用由长护险基金和使用辅助器具的失能人员按比例分担。

(四)坚持“租赁为主”的原则。即倡导低碳环保,鼓励辅助器具重复再利用,对能够采用“租赁”方式服务的,尽量以“租赁”的方式向失能人员提供。

三、服务对象

符合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失能人员(以下简称“失能人员”),有辅助器具配置需求,依据失能等级,经过适配评估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中、重度失能人员。

四、辅助器具供应商

辅助器具供应商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供应商按照中标的辅助器具类别提供该品类的系列产品。

五、辅助器具《目录》

根据失能人员需求,结合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类,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具租售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分为租赁和销售两大类别,今后可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及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目录》。

六、辅助器具服务

(一)协议管理

1.中标的辅助器具供应商纳入协议管理,承担辅助器具的租赁、租售服务。

2.辅助器具供应商经营范围应包含医疗器械租赁和租售,同时应具备辅助器具仓储(包装和贮存)、消杀、咨询、配送、培训指导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3.根据呼和浩特市长护险经办要求,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机构(商业保险公司)与辅助器具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应明确监管主体、费用结算、供货品类、供货时间、质保期限、维护保养等权利义务。

(二)配置流程

1.申请

失能人员根据其基本生活护理需求,按照《目录》列项选择辅助器具品类,向承办机构提出租赁类、销售类辅助器具申请意愿,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1),提交承办机构审批。

2.审核

承办机构对失能人员资格和申请辅助器具品类进行审核,根据申请辅助器具品类上门进行适配评估,出具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意见(详见附件2),适配评估意见有效期1年。

适配评估由承办机构工作人员1人、适配评估员1人(护理专家)组成小组上门完成适配评估工作。

3.适配

辅助器具供应商依据《呼和浩特市长护险辅助器具服务需求评估及适配表》,选择对应的辅助器具品类及型号,为失能人员提供配送安装、使用指导、维护保养(修理)、回收消毒等服务,配置的辅助器具应符合《目录》要求。

4.确认

辅助器具供应商配送成功后,应与失能人员或者其代理人依据适配评估的辅助器具品类和型号,签订租赁、购买协议,双方应明确权责义务,填写服务卡,明确服务时间和服务项目。辅助器具供应商将协议、服务卡向承办机构备案。享受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待遇的人员,3日内享受辅助器具服务。

七、费用标准与结算

(一)费用标准

1.价格标准

市医疗保障局依据竞标价格确定辅助器具的租(售)价格标准。

2.支付标准

长护基金实行月度限额,试运行期间按重度失能人员最高500元/月/人(6000元/年/人),中度失能人员最高400元/月/人(4800元/年/人)执行。

3.费用分担

租(售)类费用月度限额由长护险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支付,分担比例8:2,超出限额的费用由个人支付。月度限额限当月使用,结余不予变现、结转。

租(售)类费用包含租赁费、销售费及配送安装、使用指导、维护保养、回收消毒等服务费用。

辅助器具供应商为失能人员提供租(售)类服务过程中,除收取个人支付的部分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4.租赁押金

签订辅助器具租赁协议时,应一次性向辅助器具供应商缴纳一定额度的租赁押金。租赁期满或申请停租的,失能人员或代理人应电话或书面向承办机构报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租赁器具退回申请,辅助器具供应商应做好辅助器具回收工作,退还租赁押金并解除租赁协议。

(二)费用结算

1.辅助器具租售费用由经办机构拨付承办机构,承办机构与辅助器具供应商按月结算。

(1)长护险基金按比例分担的费用,由辅助器具供应商于次月10日前,向承办机构报送租赁类服务费和销售类购买费收据及费用结算报表(报表需加盖公章),申请上月的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或销售购买费。

(2)承办机构对申请结算的费用进行初审,上报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由承办机构按月支付给辅助器具供应商。承办机构结算费用时,将拨付费用的5%留作保证金,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返还。

2.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超出月限额的费用及购买租赁类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失能人员直接与辅助器具供应商结算。

3.租赁期满或申请停租的,实际租赁天数不足15天(含15天)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整月计算。

八、职责分工

(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长护险辅助器具租售服务相关政策的制定,辅助器具供应商的公开招标及辅助器具目录的确定。

(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承办片区的商保公司、辅助器具供应商的基金使用、业务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指导、检查,加强对长护险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三)承办机构负责失能人员辅助器具服务的申请受理、评估适配、配置验收、费用结算、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辅助器具供应商应按协议要求做好辅助器具租售服务,包括客户接待、适配安装、交付回收、随访维护、清洁消毒、检验维保、包装及储存配送等服务,规范指导辅助器具使用。

九、风险防范与质量监督

(一)风险防范

1.辅助器具供应商应建立健全租赁服务规章、规范。产品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无障碍设计规范,避免发生跌倒、坠床等风险事故责任,做好配送辅助器具安全评估及防范措施。建立定期自查回访制度。

2.辅助器具供应商应开通咨询服务热线,对租售中的辅助器具咨询或报修应及时响应,自报修之日起3日内派出上门服务人员。

3.承办机构建立服务稽查及满意度回访制度,采取电话、微信和入户相结合方式,对辅助器具装配的质量和服务进行跟踪检查。

4.辅助器具服务的风险预防和纠纷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

(二)质量监督

1.辅助器具供应商应按要求完成辅助器具租赁、销售全流程服务,配合经办机构、承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2.承办机构对配置流程全程监督,按协议要求对辅助器具供应商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解答政策咨询,妥善处理服务投诉。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承办机构、辅助器具供应商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十、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呼和浩特市长护险辅助器具服务申请表

2.呼和浩特市长护险辅助器具服务需求评估及适配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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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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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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