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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超10次或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11月10日,广州市公安局发布《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11月29日。征求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车辆登记、道路通行规则、停放与充电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禁止6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行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新购电动自行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完成前,可以凭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源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审核申请材料并查验车辆,对合规车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号牌、行驶证。

今年10月1日起,广州正式对未登记上牌仍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市民关注的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如何处罚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禁止了6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的行为,分别是: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过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拨打接听电话、浏览通讯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有10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身份信息和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网约配送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信用档案。

严禁在车行道、人行道上停放电动自行车

征求意见稿还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则进行了规范。例如,转弯前,注意瞭望,伸手或打转向灯示意;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等。

征求意见稿提到,严禁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停放电动自行车,并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停放的相关处罚。例如,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且当事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并告知当事人。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且当事人不在现场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对现场予以清理,并告知当事人。

征求意见稿鼓励各区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各村(社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按照所在场所执行相应电价。

羊城晚报记者 王楠 郭思琦

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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