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用快递柜投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损毁件可罚3万
为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广州市快递条例》拟于2023年3月下旬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期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快递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3月20日。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一条。涉及快递基础设施建设、末端收投递服务、快递安全、快递员权益保护等当下多个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议题,对快递企业业务操作提出更具体的要求:比如,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快递企业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对快递运单中个人敏感信息采取去标识化等保护措施;等等。
抛扔、踩踏、损毁快件最高罚3万
据悉,该条例所称快递,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随着快递量的持续提升,快递柜在分流快递员揽投工作、提升效率层面上起到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提到,新建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院校等应当同步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或者预留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场地。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院校等未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可以利用现有闲置物业或者场所增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随着快递上门的呼声越来越高,“征求意见稿”强调应为末端上门投递服务提供便利,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为快递企业上门服务提供车辆通行、临时停靠等便利,不得对快递服务收取不合理费用。”“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为快递服务车辆提供通行和停靠的便利。”
在快递作业规范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快递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网络订单应用程序中,向用户公布快递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上门揽收快件的,应当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向其出示。快递企业进行分拣作业时,应当使用专门的场地和设备,按照快件的种类和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不得占道分拣。禁止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
按照规定,快递企业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快递柜投件应事先征求同意
按名址投递依旧被摆在重要位置。“征求意见稿”强调,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及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不能按时、按址投递的,快递企业应当与收件人协商确定投递事项;无法协商一致的,快递企业在征得寄件人同意后,可以作改投其他地址或者退件处理。
在投递操作上,“征求意见稿”指出,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并告知快件投放的地址、免费保管期限以及超时保管收费标准等信息。快递企业不得向收件人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投递费用,快递企业与收件人或者寄件人重新约定的情形除外。快递从业人员投递快件后,应当及时录入投递信息并上传网络,不得在完成投递前录入或者上传虚假的投递信息。
新华社照片
按照要求,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向收件人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投递费用,在完成投递前录入或者上传虚假的投递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11月,国家邮政局发布关于征求《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强调了用户对于快递服务的选择权,并对投递次数做明确要求: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对于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快递运单中个人敏感信息应去标识化
近年来,快递用户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在快递安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快递企业应当落实个人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合理确定从业人员对用户个人信息操作处理权限,签订保密协议,并确保从业人员离职时清除所掌握的用户个人信息。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出售、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
按照规定,出售、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在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前未尽告知义务的,或者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予以处罚。
据国家邮政局统计,当前,寄递服务已覆盖社会生产生活各个领域,日均快递业务量超过3.3亿件,产生积累了大量寄递数据信息,容易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
“征求意见稿”明确,快递企业在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前,应当向用户明确告知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种类和依据,以及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保存期限等事项。快递企业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对快递运单中个人敏感信息采取去标识化等保护措施,定期对快递运单实物进行集中销毁,并在停止经营时主动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快递企业聘用临时工应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强度大、收入与之不成正比,已经成为快递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的主因。此前,有行业第三方调研结果显示,46.71%的快递员没有和所在快递公司签合同;在已签订的合同中,近2成所签的属于承包合同,16.58%签署的是劳务/劳动合同;超7成受访快递员所在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在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上,“征求意见稿”提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签订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企业已购买意外保险、雇主责任险等其他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结合道路交通通行情况、劳动强度等因素,科学确定派件数量和时间,不得少于正常派件所需劳动时间。快递企业被用户投诉、申诉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调查。从业人员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快递企业不得以罚款或者其他克扣工资的形式要求从业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傅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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