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售多瓶德国保拉纳小麦啤酒过保质期 上海世纪联华超市一门店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闵行颛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处罚。
据了解,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闵行颛桥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鑫都路2532号1号楼一、二层经营一家店招为“世纪联华”的超市,其主要从事食品、百货、烟草等产品销售。
当事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消费者售出的“PAULANER Weissbier 德国保拉纳小麦啤酒”,生产日期为2020.11.16,保质期至2021.11.16,并于2022年1月6日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超市一楼啤酒展示货架上查获6瓶生产日期同为2020.11.16及保质期至2021.11.16的涉案产品,至案发,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经核实,涉案产品的进价为人民币15元/瓶,当事人在涉案产品超过保质期后共对外售出8瓶,销售价共为104.92元,案发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产品的销售价为人民币12.8元/瓶。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合计货值为181.72元,因降价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价低于进货价故无获利。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如实交代有关违法事实,并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经营销售过期食品的数量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超过保质期的“PAULANER Weissbier 德国保拉纳小麦啤酒”六瓶;罚款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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