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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啤酒注意啦!快看看中文标签有没有标示这两样成分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王倩玉

王倩玉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诉讼 外贸航运 投资担保 国资管理

近日,有经营日本进口啤酒经销商客户,遭遇了山东职业打假人的批量投诉。

原因是日本进口啤酒的中文标签中未标示“酵母”和“水”这两种成分,以此认为购买的啤酒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向商家主张10倍赔偿。

经销商发现问题后,迅速向生产商核实了标签的问题。

发现各国对于食品配料表的成分标示规定各有区别,日本对有的“水”的食品一般需要不标示,“酵母”也一般不进行标示。

那对于职业打假人投诉的中文标签未标示“酵母”和“水”,中国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

1

“酵母”属于加工助剂

不需要标示

在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与星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以被告生产的“孟非小酿”啤酒成分含有大量酵母,但在配料表上没有标示为由,认为此行为违反了市场管理行政法规、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道德,属于原则性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法院关于啤酒标签是否标示酵母的问题,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但需判断酵母是否属于应当标明的成分或者配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加工助剂是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包括助滤、澄清、吸附、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原告亦未证明酵母系新“孟非小酿”必须标明的成分。酵母作为发酵用营养物质,并非属于必须标注的内容。

因此,酵母作为加工助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不需要在标签中予以标示。

根据类案同判的原则,前文被投诉的进口啤酒未在中文标签中对“酵母”予以标示,也符合法律规定。

2

未标“水”属于标签瑕疵

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

对于中文标签中未标示“水”的问题,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

由于根据日本法律规定,水可不进行标示,中文标签中未做标示,我国法院如何认定?

刘某某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京东德瑞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购买的“日本原装进口AGF胶囊咖啡Blendy冲饮浓缩液体胶囊速溶冰爽红茶饮品浓浆”商品,中文标签未标示“水”。

案涉商品被认定,“浓浆”确系应在标签中标注“水”而未标注,属于标签瑕疵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文标签虽存在标注瑕疵,本案商品的标签瑕疵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因此,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10倍赔偿未予支持。

至此,前文中被投诉的中文标签未标示水的问题也明确了。

但是瑕疵毕竟还是说明有一丢丢问题,经销商在行政监管又可能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3

标签瑕疵

行政上将面临何种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于标签瑕疵问题,需要第一时间将商品下架及时自行整改。只有再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情况下,食药监局才会进行处罚,并且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下。

4

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进口商品中文标签瑕疵类案件,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进口食品经销商应当对进口食品所在品类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应当充分了解,避免因为国内、国外法律法规规定有所区别,而导致产品质量或中文标签等,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于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及时核查,是否存在瑕疵,对于未贴标签、标签存在漏项,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属于标签瑕疵问题,不支持10倍赔偿。

但是如果是食品添加剂缺漏,则有可能被认为属于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可能会支持10倍赔偿。

3、面对职业打假人的10倍赔偿的要求,建议经营者不要轻易妥协,一旦轻易满足对方要求,可能招致更多职业打假人的所谓“打假围殴”。

适用法律: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来源:

(2021)京0491民初26753号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终249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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