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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女子穿瑜伽裤爬山,丈夫发现裤子有端倪,将妻子耳朵割下

 

“谣言是一只凭着推测、猜疑和臆度吹响的笛子”,看似如风中浮萍,但却可以伤人于无形,将原本幸福的家庭变的支离破碎,更有甚至,仅凭一时的猜疑便做出无可挽回的错事。2008年便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例,一名女子因穿瑜伽裤爬山,被丈夫发现她的裤子上有所端倪,便在自己的臆想和猜测之下变得愤怒,最终将妻子耳朵割下,酿下悲剧。

2008年12月27日晚上,在北京打工的杨某突然给几名相熟的老乡打电话说,他的妻子身受重伤,希望他们可以帮忙将妻子送到医院进行救治,但当他被问及为何不自己去送时,杨某却突然挂断了电话。

在接到对方打来的电话后,几名从四川来到北京务工的群众在担忧之下便赶往了杨某在当地的出租屋,而当他们赶来后,却被眼前的一幕给震惊到了。杨某的妻子阚云秀躺倒在血泊中昏迷了过去,而且她的一只耳朵也已经丢失。

看到这种情况后,他们便立刻将阚云秀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救治,经过抢救阚云秀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作为一名农村妇女,受限于家庭条件,其身体上的残疾很可能要伴随其一生。

而在阚云秀被送往医院的途中,另一名四川务工人员张某的家门口突然来了一个中年男子,他在敲响这户人家的房门后,二话不说便拿出凶器对房间内的一名住户行凶,在将其砍伤后,这名男子便逃离了现场,经受害人辨认,这名行凶的男子正是阚云秀的丈夫杨某。在二位伤者先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的同时,警方也对此案展开了侦查。

1968年,杨某出生在四川某村的一户农民家庭中,在他24岁时,在父母的介绍下他和阚云秀办理了结婚仪式,组建了一个小家庭。在结婚后,夫妻二人先后生育有两个儿子,受限于家庭经济情况的限制,他们夫妻二人在生下孩子后便在老乡的帮助和介绍下,来到北京务工,孩子留在老家让爷爷奶奶帮忙抚养。

在事发时,两人的大儿子还在中学就读,而小儿子也只有7岁,正是家里用钱的时候,那么杨某为什么要在这个关键的时间点做出如此恶劣的行为?阚云秀在被抢救下来后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在两人长达16年的婚姻生活中,他们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却一直不是很融洽。在结婚后,杨某就一直不放心自己的妻子,哪怕是阚云秀在回家的路上碰上同村的村民,和对方搭上几句话,这样的小事也会引起他的猜疑,回到家后便会和她发生争吵。

在两人的孩子出生后,杨某依旧没有对妻子产生一点点的信任,而阚云秀也是看在孩子的面上才一直没有和他离婚。2008年,夫妻二人为了赚钱贴补家用,尤其是两个孩子未来的学费,他们便在老乡的帮助下来到北京寻找工作的机会,期间,杨某找到了一份帮忙做装修的工作,而阚云秀则在一家家政公司做保洁。

夫妻二人有了各自的工作后,虽然他们二人依旧生活在一起,但彼此之间的沟通却少了很多,尤其是多年来杨某一直对妻子不信任,夫妻之间的隔阂也比较深,而这也让阚云秀的精神很是憔悴。于是,为了缓解精神上的压力和疲惫,阚云秀在休息的时候便经常和老乡相约着一起去爬山,通过这种方式来缓解心中的苦闷。

2008年12月,一位老乡因身材发福的原因,之前买的一条瑜伽裤便穿不下去了,如果将这条裤子扔掉的话未免也太可惜了,于是便想着将这条裤子送人。

27日,杨某又一次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和妻子发生争吵后,阚云秀为了缓解心中的苦闷便再次约好了几名老乡一起去爬山,而其中便有这名身材发福的妇女李某,以及本案第二位受害人张某及其妻子。

在众人聚到一起后,李某觉得阚云秀的身材和自己之前的差不多,便提出将自己的那条瑜伽裤送给阚云秀,因为彼此之间都是老乡,阚云秀也就没有拒绝。随后她在李某的家中进行试穿后发现这条裤子还挺合身的,而且穿起来还很舒服,于是她便直接穿着这条裤子和他们一起去爬山。

在爬山活动结束后,阚云秀的情绪也缓和了很多,在和众人的说笑中阚云秀便回到了自己的家里,而这时的她身上穿着的便是那位老乡赠送的瑜伽裤。于是,当杨某在看到她身上穿着的这条从前从未出现过的裤子时,心里便很不舒服,随后更是因为这条裤子和阚云秀争吵了起来。

2008年,女子因穿瑜伽裤爬山,在回家时被丈夫发现裤子有端倪但却不听她的解释,愤怒之下他便与妻子发生争吵,随后再将其手脚捆绑后将其耳朵割下。做完这一切后,他便向李某询问当天的情况,在了解到当时一起爬山的还有老乡张某后,便不顾事实,带着刀来到了张某的家中,随后将其砍伤。

做完这一切后,杨某便打电话给自己的父母、朋友,像是交代遗嘱般说了一些事情后,便与众人失去了联系。在得知此事后,杨某的哥哥连夜买票赶到了北京,向伤者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虽然他的家境也不富裕,但还是帮着缴纳了部分医药费。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杨某因个人对其妻子无端生疑的原因,在得知这条裤子的来源以及当时其妻子与其他多人参加爬山活动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己见并对其妻子和当时参与活动者中的张某产生报复心理。为发泄内心的不满,对阚云秀实施殴打并利用尖锐物品致其伤残,情节严重。

随后,杨某再次携带凶器至第二案发现场,对毫无防备的被害人张某实施报复伤害的行为,在短时间内先后作案两次,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那么他的行为便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且情节恶劣,应当予以严惩。

但在案发后,杨某因不明原因自杀身亡,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已经自杀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不再予以起诉。虽然他想一死了之,但他的家人和亲属却因他的鲁莽和冲动,为其承担了很大的精神和经济负担,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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