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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注册五年仍被宣告无效,“哈尔滨”商标再获驰名商标保护

 

近日,在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对第3138083号第32类“哈特”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即驰名商标条款,对恶意注册的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基本案情

哈尔滨双星啤酒有限公司在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麦芽啤酒;姜汁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商品上的第3138083号第32类“哈特”商标在2003年8月21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在2004年9月14日转让至王洪洲名下,申请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11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争议商标图样

争议商标注册日为2003年8月21日,争议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满五年,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基于相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然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的“哈尔滨”商标为“啤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针对恶意注册商标,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国知局裁定

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哈啤”作为“哈尔滨”的简称,与引证商标及申请人已经形成了特定的联系。争议商标的原所有人哈尔滨双星啤酒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共处黑龙江省,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名下有商标一百余件……其中“哈啤”、“小哈啤”等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哈啤”商标的抄袭。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实际经营中,被申请人在商品包装设计、商标使用等方面也存在攀附申请人啤酒产品及引证商标声誉的情况。故,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及实际使用中存在利用申请人引证商标声誉、影响力误导消费者的恶意。争议商标由“哈特”构成,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联系,从而可能对申请人商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评析

1. 驰名商标的类似商品保护

商标局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局限于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跨类保护,在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申请人的“哈尔滨”商标驰名的“啤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同时因为申请人的“哈尔滨”为驰名商标,且争议商标为注册满五年的恶意注册商标,因此,商标局对“哈尔滨”驰名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予以保护。

2.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恶意注册”的考虑因素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争议商标早在2003年8月21日就获准注册,在本案中,如果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备恶意,则无效宣告请求不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本案中对“恶意注册”的认定,综合考虑主客观各因素,如下:

(1)知名度:申请人的“哈尔滨”商标已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

(2)营业地址:争议商标的原所有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同处黑龙江省

(3)争议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情况:被申请人名下多个“哈啤”商标

(4)商标使用方式: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哈尔滨”驰名商标商誉的行为

本案中,争议商标注册满五年,申请人的“哈尔滨”商标为驰名商标,申请人对恶意注册的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才能获得支持。针对《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恶意注册”,商标局在审查案件时,考虑的不仅仅是被申请人的情况,如果争议商标经过转让,商标局也会考虑争议商标原所有人的申请意图和主观恶意。同时,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商标申请情况、营业地址、行业也会被列为重要的考虑因素,若商标权人发现恶意注册的商标,可以从多方面调查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申请情况、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等,全方位地向审查员展示被申请人的恶意情况,争取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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