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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鮰鱼新法规》介绍及我国官方应对情况

 

一、我国官方应对情况

美国《鲇形目鱼及其制品强制检验法规》从酝酿到发布历时数年,国家质检总局一直与 农业部、商务部保持协调,与美方磋商交涉:2011年,总局就法规草案提出评议意见2015年12月2日法规发布后,总局即召集系统内专家研讨磋商、交涉、应对的措施;2016年1月25日,总局在与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代表团会谈时,对该法规是否符合SPS科学性、合理性、非歧视性等原则提出质疑,要求美方就该法规的背景、原因、依据、适用范围等作出说明,希望该法规的实施不影响鲶鱼等中美贸易的正常发展。2016年3月初,总局组织专家与FSIS代表团进行技术交流,除再次重申中方的质疑和要求外,还要求美方澄清实施该法规的一些技术细节问题。在交涉的同时,为不影响输美鲶鱼产品贸易,总局已向美方提供了推荐注册企业名单,共19家。

二、法规简介

该法规专门针对鲶鱼产品而立,与美国 水产品法规有很大差异。

1.执法主体改变。对鲶鱼产品的检验监管由FDA移交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

2.执法依据改变。美国《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适用于鲶鱼产品。为此,专门在FMIA中新增一节,针对鲶鱼产品的检验。

3.官方企业。由FSIS进行检验的鲶鱼加工企业。

4.官方检验及官方检验标志。施行“驻厂检验”;未经官方检验,企业不得加工、销售、运输鲶鱼产品;检验合格的鲶鱼产品须加施官方检验标志。

5.标签审批。鲶鱼产品的标签须经官方批准;标签上须有“安全处理指导”内容,标明解冻后的净重,标明正确的鱼类常用名或俗名。

6.从业者登记。非官方企业的从业人员要登记。

7.病变鱼或劣质鱼的处置。受寄生虫感染的鱼;病变鱼,变质鱼,因外因致畸形的鱼,应予以没收。

8.安全卫生指标。鲶鱼产品不得受物理性污染;兽残必须符合美国21 CFR 556《水产品法规》、21 U.S.C.360《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的限量规定(86种);农残必须符合40 CFR 180《食物中残存农药的法定容许量及豁免法规》的限量规定(150种);不得含违规的其他化学物质。

9.掺假。掺假的定义广泛,包括: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不安全的农兽药、食品添加剂、着色剂;死鱼(死于非宰杀方式)混入产品;包装容器含有毒有害物质;产品腐败,或含污秽物;加工、包装或储存条件未达到卫生要求等。

10.官方证书。输美鲶鱼产品须有出口国官方证书。

11.进口检验。FSIS对每一批输美鲶鱼产品实施口岸检验,不合格产品禁止入境美国。

12.输美资格终止。FSIS可以直接终止其认定的未遵守美国法规的外国企业的输美资格,并有可能因此取消企业所在国全部鲶鱼产品的输美资格。

13.等效性。FSIS将对输美鲶鱼产品出口国的检验体系是否等效符合美国肉类检验体系进行评估,未通过等效性评估的国家,其鲶鱼产品不能向美国出口。

重点梳理:

执法主体改变:FSIS要积累监管经验,确定监管重点,初期有不确定性。

执法依据改变:肉类法规很多不适用于鲶鱼产品,FSIS拟梳理适用条款。

标签审批:有强制性标识内容的要求。

安全卫生指标:当前尚未确定具体项目及其指标,动态调整会成为常态。

进口检验:批批进口检验,无“自动扣留”概念。

三、过渡期安排

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为执行过渡期。过渡期内,FSIS的行动安排:

1.从2016年4月15日(到达美国港口时间)起,每季度至少对各国输美鲶鱼产品进行一次进口检验,鉴定种属,检测残留物质。

2.启动出口国检验体系等效性评估程序,对出口国企业抽样进行现场检查。湖北是必到之地。

3.如果要增加企业,出口国官方须说明企业状况,并提供证明,保证其鲶鱼产品在卫生条件下生产。FSIS将作出最终决定。

4.FSIS表示,会出台针对鲶鱼产品的检验指南文件(检查、检验、检测的具体规定)。

四、企业应对准备工作

1.准备基地养殖管理、用药管理、企业监管资料。基地设施如药房、饲料库等要符合要求。

2.自我审查体系文件,修改不符合美国法规的内容。准备HACCP运行资料和SSOP执行资料。

3.保证厂房、设施、设备符合GMP要求。鲶鱼产品加工要与其它水产品加工隔离。

五、几点建议

自警 规避风险

1.过渡期内宜慎出口,观察静候,情况明了后再进行常态贸易。

2.密切跟踪货物物流动态,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美国口岸检验情况(方式、抽样、检测项目、通关周期等等),及时通报CIQ。

3.合同约定进口商负责设计标签,完成标签审批事项,并承担因标签问题导致的后果和责任。

4.加强兽残、致病菌、污染物、寄生虫的自检自控。

5.保证沥水后鱼片的净重符合标明净重。

6.谨慎使用保水剂,谨慎采用镀冰衣工艺。

自强 根除痼疾

1.企业与基地要真正成为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联合发力,彻底解决兽残问题。

2.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基地的管理,做到养殖用药切实受控,不再使用美国禁用的兽药,不滥用美国准用的兽药。

3.行业探索对养殖用药实行准入制度或推荐使用制度。

4.向政府发声,吁请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完善农业投入品监管体系和农业技术服务保障体系;出台相关政策,激励企业建立自有基地,推行健康养殖,有效防控源头安全风险。

自律 维护整体利益

1.企业自律。FSIS的管理首要针对出口国的管理体系,会把某个企业出现的问题与出口国管理体系是否有效关联,一个企业的不当行为可能会殃及全行业。因此,企业要自律,不能只顾自身的、眼前的短期利益。

2.行业自律。制定有约束力的行规,对违规成员企业进行惩处,净化经营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湖北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王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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