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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布一批涉食品类典型案例

 

【中国食品报融媒体】(张宏沛)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地陆续公布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及消费者维权典型案列。从公布的案列上看,食品安全虽未发生系统性风险,但消费者对食品消费体验的关注程度和维权意识有显著提高,投诉主要涉及食品标签标识不清、商标侵权、预包装食品过期、餐食中混有异物等问题。

中卫市农乐豆芽菜加工厂(马生保)加工销售有毒、有害的豆芽菜案

2019年3月21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生产的豆芽菜进行抽样送检后,发现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4-氯苯氧乙酸钠(称俗“无根素”),使用“无根素”主要起到去根、增粗、白嫩、除叶的作用。如长期食用会影响人体健康,导致激素不平衡、骨质疏松、儿童发育早熟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芽菜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李成忠未取得登记加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牛肚、鱿鱼案

2019年1月16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区食品药品举报投诉中心转办线索检查,当事人无任何资质擅自从事加工活动。现场发现加工的牛肚、鱿鱼污秽不洁、感官性状异常、散发腐败臭味。当事人采购牛肚3000公斤、干鱿鱼175公斤,分别以每公斤10元、每公斤20元的价格销售,获违法所得共计3770.34元,货值金额34200元。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没收用于违法加工的冷柜、空气压缩机等设备、没收变质牛肚、鱿鱼共计2418.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3770.34元。

詹仲德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黄酒案

2019年1月28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许可,采购大米、酒曲、焦糖色素等原材料,利用桶装生产线、过滤设备等,使用废弃化工塑料桶储存已生产黄酒800公斤,货值金额为28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桶装生产线等设备,并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卫市五谷丰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胡麻油案

2019年10月21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在开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苏酥”胡麻油棕榈酸、亚麻酸、亚油酸项目不符《GB/T8235》的要求,属非纯胡麻油。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胡麻油共计20桶,每桶售价41元,货值金额8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过期食品,支付10倍赔偿

2019年10月23日,消费者胡女士在某商家购价值135元一盒“北极贝”海鲜,后发现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两个月。经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商家为消费者支付所购商品价款10倍的赔偿,共计1350元。并对该店进行立案查处。

宁夏新东方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压榨胡麻油及净含量不合格的食用油案

宁夏新东方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脂肪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压榨胡麻油及净含量不合格的食用油。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给予没收不合格食用油445瓶、违法所得1.7768万元,罚款67.0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吴某某等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吴某某等3人利用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名牌高档白酒商标,将低端白酒伪造成名牌高档白酒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3人均已被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执行逮捕并移送起诉。

银川市兴庆区(南)贺喜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银川市兴庆区(南)贺喜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给予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宁夏德琴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布食用农产品广告使用与药品相混淆广告用语案

宁夏德琴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网站发布食用农产品水果广告使用了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用语。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给予罚款6688元的行政处罚。

装袋食品有异物 消协维权获赔偿

2019年12月3日,消费者吴女士称,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天天易购超市购买了3袋辣条,吃第二袋时发现包装袋内有头发,导致自己呕吐,影响食欲,要求赔偿1000元。调查中,打开几袋该辣条均未发现有头发或其它异物。经多方协调,生产厂商态度诚恳,主动向消费者道歉,愿意接受赔偿,只是1000元有点多,恳请消费者减少赔偿金额。最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生产商赔偿吴女士500元,消费者同意。

产品产品标签不规范 消协协调赔10倍

2019年8月21日,惠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李先生的投诉,称其在惠农区杞源枸杞店的淘宝网店,购买了6袋500克包装的吐鲁番葡萄干,收货后发现产品外包装上没有吐鲁番葡萄产品执行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地址,怀疑为假冒吐鲁番葡萄干。因双方协商无果,投诉至惠农区消协,请求处理。经多次协商调解,经营者同意赔付消费者10倍货款5000元。对店家的违法行为转交惠农区市场监管局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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