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案例一:消费者购买高档白酒未在约定期限内提货案 2022年7月,投诉人张先生称,其4月份在阜南县某名酒行购买了4箱白酒,7月份去提酒时酒行以超过提货期限为由同意给消费者退款,但每箱要扣除部分费用,消费者觉得不合理,便到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投诉。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了解,商家在投诉人付款时承诺过不满意可以随时退款,但未在购买票据上写明超出预期提货需要扣款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经调解协商,商家同意按原来约定向消费者提供4箱白酒。 2022年3月1日,投诉人李先生称,其2021年10月在阜南县某建材城板材店内购买装修使用的塑料板材封边条,2021年12月装修完成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找商家不给处理,随后到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了解,该板材店能够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因产品颜色与消费者需求不一致引发纠纷,经过调解,商家赔偿投诉人4800元。 2022年7月,投诉人张女士称,其在阜南某舞蹈艺术培训班支付8800元培训费参加舞蹈培训,上完两节课后觉得没有效果要求退款,商家不予退款,随后张女士向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执法人员经调查了解,张女士在与商家签订合同前,未认真阅读合同内容,仅听信商家推销时的口头承诺,导致后期退款遭拒。经过调解,培训班退还张女士8800元。 2022年7月,投诉人赵先生称,其和朋友在阜南县某娱乐会所消费,自带了4瓶红酒并让服务员打开,结账时发现4瓶红酒被商家收取1200元开酒费,消费者认为不合理,随后到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执法人员经调查了解,该娱乐会所承认前台服务员收取了投诉人1200元,会所服务员原本以为投诉人自带的红酒为会所销售的,是一场误会,经过调解娱乐会所退还消费者1200元。 2022年11月,投诉人王女士称,其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介绍购买阜南某小区商品房,并交纳定金一万元,后发现房产中介公司与开发商所说的购房价格不一致,不愿再购房,多次要求退还定金遭拒,王女士随后向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执法人员经调查了解,由于王女士长期在外地工作,购房过程是和中介通过微信沟通,投诉人没有认真理解商家的宣传内容,后双方产生分歧。《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截止消费者投诉之时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商品房购买合同,开发商按照相关规定应退还消费者所交定金。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开发商退还王女士一万元。 2022年10月,多名消费者向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反映,其2021年在鹿城镇某浴场购买的澡票去消费时被告知老板已换人,原澡票无法使用。执法人员经调查了解,该浴场前期因经营不善关闭,现经营者与前任老板系转让关系,经营主体已经变更,所以对前来持老澡票消费的顾客要求重新购票。 经调解协商,现经营者最终同意了老澡票每张加价3元继续接受服务的解决方案,并在浴场显著位置张贴告知。执法人员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投诉人均表示理解认可。 2022年7月,投诉人胡先生称,阜南县某中医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转让的调理“白癜风”技术效果不明显,要求赔偿。 执法人员经调查了解,该公司声称有调理“白癜风”技术,收取一定费用后将技术转让给胡某,胡某在实际调理过程中并未达到该公司宣称的效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该公司向投诉人支付4600元赔偿金。 2022年11月,投诉人金女士称,其2019年在柴集镇某纳米汗蒸店购买了600元汗蒸票,还剩490元的票没有消费,商家已于2021年关门,投诉人联系商家退费遭拒。 执法人员经调查了解,投诉人投诉内容属实,投诉人剩有汗蒸票70张,价格7元/张,总价值490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经现场调解,被投诉人退还投诉人490元 。 2022年3月,投诉人王先生称,其于2021年7月在阜南县某建材大市场购买某品牌防盗门,后来防盗门上配套安装的智能锁出现故障,后联系经销商上门维修一次,但是不久后又出现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经销商拒绝再次提供售后服务。 执法人员向经销商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多次沟通调解,经销商为投诉人重新更换智能锁,并增加质保期一年。 2022年5月13日,投诉人刘先生称,其在某生活超市购买的某品牌预包装挂面超过保质期,随后向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执法人员经调查了解,该超市销售的预包装挂面规格为500克每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1日,保质期为12个月,检查时剩余2袋,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给予该超市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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