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燕窝无食品安全标识 消费者索10倍赔偿被驳回
金羊网讯 记者谢颖报道:去年6月,东莞市民唐先生在一家药店购买了燕窝、花胶及石斛,发现这些食品上没有任何食品安全标识,认为属于“三无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药店退还货款且按10倍价格对其进行赔偿。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为,唐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食品存在法律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驳回了其10倍价格赔偿的诉求。
案情因无食品安全标识 商家被告上法庭
去年6月,唐先生分四次在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常平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常平国药公司”)购买了9盒燕窝、1盒石斛、3盒花胶,一共支付了25521元。唐先生称,其中燕窝制品包装上注明功效为大养肺阴、化痰止咳、整肠健脾、滋阴补肾等;花胶制品包装盒上也标注了治疗的功效;石斛制品包装盒也标注功效为益胃生津、滋阴清热、阴阳津亏、口干烦渴等。
唐先生表示,燕窝、花胶及石斛属于普通食品,并不具备常平国药公司所售制品包装上所称的一系列功效,且上述产品均为预包装食品,却无食品标签,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无生产许可证与执行标准,无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等等食品安全标识。因此,唐先生认为这是“三无”产品,起诉要求常平国药公司向其退还购物货款25521元,同时按照购买商品的10倍价格赔偿其255210元。
消费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在一审判决中,原审法院认定,唐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常平国药公司明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但唐先生上诉称,他已经提供了常平国药公司销售的没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经尽到了举证义务,常平国药公司应当提供其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的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原审法院认为,唐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石斛、花胶、燕窝存在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又或者会对人体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况。
商家有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
常平国药公司答辩称,案涉燕窝、石斛、花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便外包装标签及说明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未对顾客造成误导,其公司不应当支付10倍赔偿。“案涉产品均是通过东莞市国药集团统一配送,并经东莞市国药质量检测中心鉴定检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常平国药公司称,即便案涉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注明的强身健体等说明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标签说明只是为了和其他食品在作用上作区别,不属于夸大宣传,也没有对唐先生造成误导。
同时,即便外包装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常平国药公司愿意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处罚,但这并不能成为唐先生请求十倍赔偿的依据。
法院消费者未尽举证责任驳回诉请
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该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同时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所以,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十倍惩罚性赔偿时,宜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即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是否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
该案中,唐先生也应当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食品存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但唐先生未尽到该举证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唐先生主张10倍赔偿,于法无据。
[注:本文部分图片来自互联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每天跟着我们读更多的书]
互推传媒文章转载自第三方或本站原创生产,如需转载,请联系版权方授权,如有内容如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fwlcm.com/info/2091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