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毛绒玩具卖家被索赔百万,原来是产品侵权了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扬法宣 记者 庄剑翔)扬州的毛绒玩具公司负责人张先生被某大型网络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一百万元。原因竟然是他售卖的几款毛绒玩具,与网络公司非常热门的一款游戏中的角色“长”得一样。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先生经营的网店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赔偿游戏公司7.5万元。
张先生经营着几家网店,售卖各种款式或新奇、或经典的毛绒玩具。然而,他没有意识到潜在的风险就存在于这些日常中。
2020年10月,某大型网络公司一纸诉状交到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张先生经营的3家网店在售的两款形象玩偶涉嫌侵权,要求网店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且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据悉,这两款形象玩偶,是网络公司旗下一款人气超高的游戏中的角色和道具,广受玩家喜爱。
网络公司表示,自己是网游的著作权人,并对游戏内美术作品均享有著作权,同时,公司也有相关的合作机构,负责开发游戏周边,并在网上商城进行售卖。公司认为,张先生未经授权在其网店售卖相关周边,并且库存量大,负面影响恶劣,造成了严重损失。
收到法院传票的张先生觉得很“冤枉”。他表示,原告著作权是在2018年之后登记的,类目是软件,但自己2017年就开始在市场拿货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络公司还提出,张先生的店铺认证中明确注明“源头厂家”,在内页中也有相关原料在设备旁的照片。同时发现,相关玩偶库存量加起来超过了2万个,数量庞大。
对此,张先生表示,自己并非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商,网店介绍“源头工厂”其实就是宣传需要,库存也是后台随意改的,根本不是真实数据。张先生还坚称,自己从未在销售中使用过与这款网游相关的名称。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控侵权产品系以原告美术作品为基础形成的立体形象衍生品,显然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
至于原告提出张先生是案涉产品的生产者,法院认为证据尚不足,不过即便如此,因为张先生存在参与了部分产品制造的生产环节,且该生产行为已构成侵权,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创作游戏中人物形象或虚拟形象,最初主要目的并非是通过复制美术作品或生产衍生物获取收益为目的,对于游戏软件中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与一般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并不等同,保护程度应有所限制。
与此同时,法院认为张先生网店的销售行为也不应使用惩罚性赔偿。综合其他情节,法院判决张先生经营的三家网店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立即停止对相关产品图案的数码印花打印,赔偿网络公司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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