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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外伤治疗中存在不合理用药,应赔偿过度医疗造成的损失

 

一、患方陈述

2015年6月19日原告李某被张某某驾车撞伤,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于x保险公司,后因交通事故受伤原告李某分别于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5月8日两次到被告处就诊。

2018年6月原告向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x保险公司赔偿损失,x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依法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原告李某在市医院治疗过程当中存在不合理用药,不合理用药价值22043.66元。x区人民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对不合理用药部分予以扣除,故原告李某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二、患方观点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市医院赔偿给原告不合理用药药费22043.66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医方观点

1、住院天数说明患者李某住院期间创伤严重、骨折多发、身体基础条件差,为中老年女性骨质疏松状态,在首次住院及二次住院期间患者病情都未达到可以回家休养的平稳状态,首次入院200余天及二次入院两月余的住院天数都是患者本人及家属自愿要求出院,在得到主治医师批准后才离院的,所以病人住院天数是病情本身所需要的合理的。

2、药物使用问题。住院期间应用消肿及促进骨质愈合药物是根据患者病情所需,该患者同一肢体三处骨折,加之病人女性,中老年,及本身多年糖尿病病史等综合因素,都说明患者创伤严重、自身骨质修复能力非常差。

所以根据药物说明书中明确提出的遵从医嘱要求,经治医生根据多年临床骨科治疗经验及患者病情需要,给予病人住院期间全病程促进骨质愈合药物治疗是必要的、合理的,即便如此全程应用促进骨质愈合药物,病人本人还是未能完全达到,一年后如期取出内固定物,而是将近两年时间才达到临床愈合标准后,手术取出内固定螺钉及钢板,但骨折区域还是出现了骨质延缓愈合的表现。

3、使用白蛋白的问题。手术对于患者来说是双刃剑,既治疗患者本身创伤,又会给患者带来新的手术创伤。加之患者本身多年糖尿病病史,术区皮肤愈合能力较难。化验单作为病历组成重要的一部分也是临床应用药物的依据,该患者确实存在低蛋白血症表现,以上为应用补充白蛋白药物的依据,应用补充白蛋白药物是必要的、必须的。

患者能够术后如期皮肤愈合也充分说明了应用补充白蛋白药物的必要性。在使用白蛋白之前,已对患者进行了相关告知,患者知晓并签字。综上所述,根据患者所患疾病及自身病情所需,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及用药措施是正确的。患者李某住院期间,从入院到出院诊断、治疗都是及时、正确的,所给予的相关药物治疗也是符合病情的、必要的。

四、鉴定意见

人血白蛋白应用于烧伤、低蛋白血症等患者,该被鉴定人病历中未记载有低蛋白血症或者其它使用人血白蛋白的指征,属于不合理用药。被鉴定人李某第一次住院应用鹿瓜多肽158天,其中75天为合理用药,83天为不合理用药(43.12X5X83+氯化钠5.1X83=18318.10元)。应用6支(253X6=1518元)人血白蛋白无用药适应症,属于不合理用药。

第二次住院应用骨瓜提取物43天,其中30天为合理用药,13天为不合理用药(41.18X4X13+氯化钠5.1X13=2207.66元)。两次共计不合理用药金额为22043.66元。

五、庭审意见

鹿瓜多肽、骨瓜提取物,均用药疗程长,与病情不符,属于过度治疗用药。其过度治疗用药的行为构成违约。人血白蛋白应用于烧伤、低蛋白血症等患者,在被告出具的住院病历中未记载有低蛋白血症或者其它使用人血白蛋白的指征,属于不合理用药。被告主张在使用白蛋白之前,已对患者进行了相关告知,患者知晓并签字。

本院认为,虽原告在载明使用自费药品人血白蛋白的患者自费及部分自费项目审批签字表上签字,市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但因该药物不仅仅是自费项目,而是无用药适应症,属于不合理用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不合理用药药费22043.66元,本院应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李某不合理用药药费2204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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