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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网购铁皮石斛起纠纷 消费者起诉索要十倍赔偿被驳回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消费者在淘宝网店购买铁皮石斛后,声称石斛的包装标签有问题,遂将该网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驳回消费者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21年10月12日,王某通过网上购物平台,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霍山铁皮石斛8盒,共计支付6030.36元。王某收货后发现该商品的包装标签没有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预包装食品的要求,故诉请该网店公司十倍赔偿损失6030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卫生部相关通知、批复等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记载,可以认定铁皮石斛属于中药材,可以作为保健品原料。2019年11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虽然发布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对包含铁皮石斛在内的9种物质开展食药同源的生产经营试点工作,但试点方案需要报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定。

故而,本案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认定铁皮石斛为食品或应按食品进行管理。案涉产品不属于食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故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王某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十倍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上述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国家维护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但该规定仅适用于与食品相关的纠纷。

桂亚运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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