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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案例】家具定制起纠纷法官利用微信记录巧判案

 

买房子装修本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但家住石家庄的李翔(化名)还没感受到乔迁新居的喜悦,因家具定制尾款支付事宜,装修公司将李翔诉至法院。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性有效证据,使得该案顺利审结。

2018年8月,准备给新房装修的李翔经过精挑细选,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定制家具合同,约定好交工时间且合同规定“商家未按期交货按交货日计算,每延期一天按未交货产品已付货款的3‰向顾客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翔先后交付了预付货款、定金共计2.5万元。装修公司派人上门实地测量,并与李翔商定了设计方案。两个月后,安装基本完工后,李翔发现橱柜尺寸不合适、酒柜灯安装有问题等各种问题。随后,他多次在微信中与装饰公司进行沟通,装饰公司根据李翔的要求对定制家具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成后,装饰公司要求李翔支付尾款6千余元,李翔以装修公司延期交工,且商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装饰公司按照李翔的要求完成家具定制,向李翔交付工作成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装饰公司完成家具定制向李翔交付后出现尺寸及其他质量问题,在双方沟通后装修公司进行了修改。按照要求修改后,李翔接受装修公司修改后交付的劳动成果,之后再未向装饰公司提出异议。因此,装饰公司已完成向李翔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因装饰公司系专业家具定制机构,以其专业技能及行业技术要求来完成工作成果,因此,如果工作成果不符合尺寸要求及出现的其他问题,李翔有权要求原告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在《销售单》中明确了交货时间,装饰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货,应当根据《销售单》背面的“须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已付货款的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微信沟通的内容,违约金共计算为3千余元,应自李翔未结尾款中予以扣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翔支付装饰公司货款近2千元。

【法官说法】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微信记录也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在诉讼时需要注意, 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并非随便的几张微信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进行辅助证明。法官提醒,想要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首先要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千万不要因为使用微信清理功能而消除了重要记录。其次,应同时提交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其他证据,在微信转账或发送微信红包时,应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对方的身份、款项性质及用途并在转账附言栏做好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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