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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普法】定制家具遇货不对板 消费者权益该如何维护?

 

近日,相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某建材店因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相山区法院判决建材店返还消费者全部家具款并承担三倍赔偿款共计15.2万元。

2017年12月30日,黄某在建材店定制上海某公司衣柜一套,并全款付清家具款共计3.8万元。2018年3月23日,黄某定制的家具开始在其家中安装。2019年5月30日,黄某发现定制家具的材质与当时订购的材质不符,且柜子生产厂商不是订购合同签订的上海某公司,而是山东某公司。黄某认为建材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销售行为,多次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至相山区法院。

相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黄某与建材店签订的订购合同名为《上海某公司原木产品订货合同》,并在抬头及落款处均出现“某木艺专卖店”字样,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所订制的家具为“上海某木艺”,建材店将山东某公司生产的家具作为上海某木艺产品进行销售,且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构成欺诈。且双方在订购合同中明确家具材质为实木多层,而实际安装到黄某家中的柜门材质与销售时承诺的材质不一致,法院认为建材店应向消费者如实说明,未作相关说明会使消费者陷入其购买的家具均为价格相对实木复合高昂的实木多层的错误理解。综上,建材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黄某要求退还货款并予以三倍赔偿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相山区法院依法判决

建材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黄某家具款3.80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1.40万元;同时黄某将主卧衣柜、飘窗柜、酒柜、次卧衣柜、玄关柜、吊柜、鞋柜退还建材店。被告建材店不服判决上诉至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建材店自愿支付黄某15.2万元,案涉所有柜子不再拆除,双方同意以柜子折抵2万元,折抵后,由建材店支付黄某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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