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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件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件一

威海市环翠区长福家烧烤店(姜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根据涉刑案件通报,姜某被判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免于刑事处罚。当事人2019年8月10日采购的食品原料生猪肾,经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检验,莱克多巴胺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含有莱克多巴胺的猪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10000元。

案件二

威海市环翠区云深不知处蛋糕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暂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4005.79元,罚款18000元,罚没款共计22005.79元。

案件三

威海市环翠区小吴海鲜烧烤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根据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冷藏展示柜内存放过期内酯豆腐2盒,上述豆腐在冷藏柜内未单独存放,待用于餐饮服务加工使用。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豆腐2盒,罚款20000元。

案件四

威海瑞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监督抽检,当事人销售的黄桃谷物嚼拌酸奶(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0日)经检验脂肪,酸度项目不符合 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脂肪,酸度项目不符合 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要求的黄桃谷物嚼拌酸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该批次产品的进货来源以便进一步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82盒黄桃谷物嚼拌酸奶(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0日)。

案件五

威海金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经查,当事人网站“金朝人力资源”在“新闻动态”一栏中发布有名为“搞事情丨高档定制保温杯不要钱!免费送!”的活动,活动持续时间为10天。活动内容中使用格式条款,规定“此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威海金朝人力资源所有”。当事人网站发布的活动内容规定“此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威海金朝人力资源所有”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件六

山东追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初在其拼多多店铺“追龙器械保健专营店”发布了包含“乳房当场好,免手术,最快三天可跋茛”等内容的女性医用冷敷贴的广告。该产品虽然取得了《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但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跟广告样件不符。且涉案产品实为物理冷敷贴,但当事人将其宣传为乳腺增生结节散结贴、纤维瘤疏通膏贴,并具有当场好、免手术及最快3天可除根等效果。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合法依据。当事人发布与审查通过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另,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利用广告宣传其所售医疗器械具有除相关部门批准的预期功效外的其他功效,且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其发布的涉案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600元。

案件七

山东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百零八店未开具药品销售凭证案

2021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对山东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百零八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八

威海盛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七十九店未开具药品销售凭证案

2021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对威海盛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七十九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

山东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百一十九店未开具药品销售凭证案

2021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对山东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百一十九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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