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新鲜事儿 | 走不够步数就扣工资?这些公司规定太奇葩
原标题:走不够步数就扣工资?这些公司规定太奇葩
如果你的公司规定,每月步数不达到18万步就扣工资,你会怎么办?广州的王女士就遇到这样的奇葩规定:要求每月走18万步,少走1步扣1分钱。
公司将步数纳入考核
“我上个月没有完成公司的步数任务,被扣了100多块钱。”广东广州市王女士反映,手机软件上记录个人运动步数的功能,却成了公司考核的“硬指标”。“公司为了让员工多运动,要求员工每月按照步数进行考核,还制定了奖励和惩罚制度,如果员工没有达标,按照‘少走一步扣一分钱’的标准进行惩罚。”
王女士表示,她的岗位是人事,日常工作主要都在办公室进行,上下班可以地铁直达,每天一般也就2500步,仅靠上下班步行无法完成每天的步数任务,公司的这个指标对于她是个很大的困扰。
小编梳理发现,企业的各种奇葩规定层出不穷:
要求员工分摊超额电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涉及劳动报酬的案例引发全网关注:公司要求员工分摊办公室超额电费。
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该公司发布管理制度规定,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用电额度,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摊。公司依据该规定每月从唐某工资中扣除其应分摊的电费。
唐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规章制度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发扣除的工资。
后经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节能减排、绿色发展为由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变相克扣劳动者报酬。判令公司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如数返还给唐某。
不接电话1次罚1万
今年3月,在贵州贵阳吕女士去一家初创型公司试岗发现,该公司现行奖惩制度中有多条罚款制度:董事长、总经理只需要发现一个电话不接,或超过一个小时不回复,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
另外,该公司还对员工的考勤情况做了罚款说明,如有弄虚作假,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加倍处罚。
吕女士表示,奖惩制度里几乎都是惩罚制度,自己应聘的是人资岗位,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左右,觉得接受不了这些制度,试岗当天便走了。
该公司被曝光后引起了大量吐槽,很多网友都表示无法接受,要是遇到这种公司我立马转身就走,这一天要工作还要顾虑领导,我觉得我会崩溃的。
还有网友表示:这个规定我是不能接受的,这样的工作工资再高我也不会去,我是打工的不是卖命的。
因给客户倒水太满被开除
“试用期被甩给一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出原因为,给客人一次倒水倒太多了……不符合录用条件。”山西太原的小亚(化名)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自己因给客户倒水太满被开除。
据了解,小亚今年2月23日入职山西某教育公司,在综合文秘的岗位上试用半个月后被辞退。公司方面表示,做此决定的原因是“茶是浅的、酒是满的,水倒太满,客户不高兴”。
小亚认为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希望拿到应得的工资和赔偿金(半个月工资)。
有网友表示,这是见过的“最牛”辞退原因;也有人分享了自己的类似经历,怀疑企业是否都试用一个人白干一段时间,然后再换另一个。
评论
奇葩规定何时休
“少走一步扣一分钱”,看起来数额不大,但少了10000步就是100块钱,算下来也不是个小数目。更重要的是,罚款多少是一个问题,更大的问题是这种规定依据何在、科学性何在。步行健身明明是个人自己的事情,公司偏偏要多管闲事,甚至还“量化考核”,这未免也管得太宽了。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缘于一些企业机构模糊了“公”与“私”的界限,手伸得太长。比如,有的企业要求员工在职期间不许离婚、不许拖欠物业费、一年至少探望父母一次,等等。看起来出发点都不错,但方式方法都有问题。粗暴干涉员工的私生活,这是缺乏法治意识的表现。
值得警惕的是,有的奇葩规定明明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却被冠以“企业文化”的名头,大行其道。比如,有的企业规定,不同意加班就开除、不转发企业信息就罚款,后者要求公司员工陪客户吃饭、员工必须24小时在线,等等。诸如此类的规定,无不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有的企业却美其名曰“企业文化”。殊不知,如此随心所欲的“企业文化”已经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有必要及时出手,叫停此类无厘头的规定,铲除变味的“企业文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新华报业网)
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边界在哪里?
观点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田思路: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公司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规定等,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实现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权、商业秘密保护等合法权益与劳动者权益间的平衡,是数字时代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课题。
对此,田思路建议,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需要监管部门、社会各界等共同发力。一方面,要强化劳动监察的作用,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专门调查。除此之外,可以为员工设立举报通道,便于及时维权。另一方面,公司也应平衡好管理权与劳动者权益间的关系,适时引入社会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人民日报)
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范围:由于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管理指示命令的权利。尽管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将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限定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事项,但实践中,其边界并不清晰具体,即用人单位能够在哪些情形下、哪些方面、多大程度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示命令。
从实践来看,应该围绕“工作”来界定企业规范用工的边界,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管理权的前提是基于工作,对劳动者行为的管理应该限于与工作相关。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劳动者的告知义务限定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因此,劳动者与工作不相关的行为不应纳入用工单位管理权的范围。
(法治日报)
(综合来源:人民网、申工社、北青网、检查日报、大河报、新华报业网、法治日报等)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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