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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浙江再曝光30批问题食品,含鳊鱼、牛蛙、馒头、长豇豆

 

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食用农产品等22大类食品共计644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614批次、不合格30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江山市双塔街道城北广场江山润良商业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豇豆,倍硫磷(实测值:0.09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克百威(实测值:0.8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倍硫磷,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农药,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有关专家表示,少量农药倍硫磷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倍硫磷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倍硫磷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倍硫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倍硫磷残留量超标。

2.平阳县万全镇建设路个体工商户罗敏经营销售的长豇豆,克百威(实测值:0.6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常见的一种杀虫剂、杀螨、杀线虫剂。克百威为白色结晶,无臭味,在环境不易自然降解,半衰期长,易蓄积,对鱼类、鸟类及野生动物有害,对环境有一定危害。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克百威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引发多汗、流涎、瞳孔缩小、头昏、头痛、流泪及肌肉震颤等,严重者出现血压下降、意识不清;皮肤可出现接触性皮炎。克百威超标可能是果农为控制病情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3.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农贸市场郑有民副食品店经营销售的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0543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是一种常见的广谱性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有较好的抑制作用。有关专家表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迅速吸收,并分布于血液和多个器官中,长期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减缓产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也可能是对原辅料管控不足由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引入。

4.慈溪市御坊斋菜业有限公司生产、诸暨市山下湖镇解放村祥头自然村浙江米果果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御坊斋油辣豆角(5kg/箱),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30,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中卫生条件不佳而混合使用多种防腐剂,致使该产品中的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超标。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防腐剂为低毒、安全性较高的品种,但长期过量摄入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表A.1中列出的具有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同一食品中混合使用时,各自的实际使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能超过1。酸腌菜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国家标准不够了解,从而过量添加多种不同的防腐剂。

5.丽水市府前菜场一楼水产摊张日乾水产店经营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实测值:0.807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实测值:2.00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呋喃西林,是硝基呋喃类抗菌药,具有抗菌谱广等特点,曾广泛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其代谢物和蛋白质结合后稳定,故检测其代谢物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有关专家表示,长期大量摄入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过敏反应、胃肠道反应、多发性末梢神经炎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蜂蜜中呋喃西林代谢物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蜜蜂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

6.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宇雷北路丽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实测值:7.5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7.平阳县昆阳镇平甫路柯建琼餐饮店经营售卖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实测值:1.71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8.丽水市南明山街道文丽二路上桥疏导点杨春荣水产摊经营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实测值:6.08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恩诺沙星(实测值:17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呋喃唑酮,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应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呋喃西林。有关专家表示,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能会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病症,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9.海盐县武原街道小街武原农贸市场建中水产摊经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753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10.海盐县武原街道小街武原农贸市场海红水产摊经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355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11.海盐县武原街道小街武原农贸市场沈福珍水产摊经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689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12.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成大街江泰国际广场楠诚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实测值:341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13.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天宁一村星期八烧烤店经营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实测值:237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14.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青路丽水惠民农产品批发市场吴盛金经营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实测值:208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15.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龙庆路鲜品汇生活超市经营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实测值:640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16.义乌市上溪综合市场福花水产品商行经营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实测值:142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17.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新华街永盛购物广场粤畔餐厅经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实测值:336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18.义乌市上溪综合市场福花水产品商行经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实测值:147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19.丽水市莲都区府前菜场朱尧经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实测值:252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20.义乌市上溪综合市场楼文彬经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实测值:343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21.丽水市莲都区府前菜场楼细娇经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实测值:817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22.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华菜市场熊晓红水产摊经营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实测值:123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23.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华菜市场杨丽水产摊经营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实测值:151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24.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银都花园头号蛙餐饮店经营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实测值:241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25.诸暨市暨阳街道育英路诸暨市新农都物流中心谭盼望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实测值:1290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26.平阳县昆阳镇东川路鲤鱼门酒楼经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实测值:581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27.苍南县灵溪镇金城大厦仁英路江楠壹号餐饮店经营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实测值:109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28.诸暨市浣东街道苎萝东路雄风新天地5楼桃源里餐厅经营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实测值:313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29.诸暨市浣东街道苎萝东路万风新天地东楼负一楼南区李美餐饮店经营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实测值:311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30.平阳县昆阳镇平甫路馨宏酒店经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实测值:370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温馨提示】本栏目以“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反馈食品安全态势,守卫百姓餐桌健康”为宗旨,助力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助力营造食品安全氛围,提高百姓识安拒危自主能力,守护健康生活。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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