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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报(2022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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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情况通告

2022年第18期


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对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农产品7大类食品306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农产品4大类8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农药残留物超限值、兽药残留物超限值的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

宁夏阳光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宁夏鼎裕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胡麻油,1批次亚油酸(C18:2)、α-亚麻酸(C18:3)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

平罗县上海百联超市销售的标称宁夏马氏兄弟粮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马世兄弟胡麻油,1批次亚油酸(C18:2)、α-亚麻酸(C18:3)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

平罗县久九福商行销售的标称宁夏昊帅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胡麻油,1批次亚油酸(C18:2)、棕榈酸(C16:0)、α-亚麻酸(C18:3)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

永宁县望远镇塞上优客特产店销售的七号枸杞,1批次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

青铜峡市宁杞商行销售的枸杞(小),1批次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

宁夏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悦海分公司销售的五香美葵,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

盐池县利惠商场三十三分店销售的干炒瓜子,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

中宁县世纪联华生活超市销售的鲤鱼,1批次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反映。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亚油酸
亚油酸属于n-6多不饱和脂肪酸,是“必须脂肪酸”的一种,完全来自植物,主要是植物油,因在人体内不能合成,必须通过食物供给人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中规定亚油酸在胡麻油中的最大限量为亚油酸(C18:2) 10.0%-20.0%。亚油酸的缺乏可以引起生长迟缓、生殖障碍、皮肤损伤以及肾脏、肝脏、神经和视觉疾病,多发生在婴儿、以脱脂奶或低脂膳食喂养的幼儿、长期全胃肠外营养的病人,也可出现在患有慢性肠道疾病的病人中。过量亚油酸摄入,可能存在过氧化及对免疫产生影响的风险。


α-亚麻酸

α-亚麻酸是n-3系列的多不饱和脂肪酸,属于必须脂肪酸,相较亚油酸,α-亚麻酸的食物来源有限,完全来自植物,且一般植物油中含量较低,只有少数植物油和海藻类中含量较高,且在人体内不能合成,必须通过膳食脂肪获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中规定α-亚麻酸胡麻油中的最大限量为α-亚麻酸(C18:3) 45.0%-70.0%。与亚油酸类似,α-亚麻酸的缺乏可以引起生长迟缓、生殖障碍、皮肤损伤(出现皮疹)以及肾脏、肝脏、神经和视觉疾病。


克百威

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常见的一种杀虫剂、杀螨、杀线虫剂。呈白色结晶、无臭味,在自然环境下不易自然降解,半衰期长,易蓄积,对环境有一定的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水果制品的克百威限量为≤0.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克百威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过氧化值是指油脂中不饱和脂肪酸被氧化形成氧化物,一般以100g(或1kg)被测油脂使碘化钙析出碘的克数表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17401-2014)中膨化食品的过氧化值限量为≤0.25g/100g。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产品酸败;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储存不当,或未采取有效的抗氧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此外,植物油精炼不到位也可能造成食物油、油脂及其制品的过氧化值不合格。该指标不合格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过多食用,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一般情况下,如果食品氧化变质,消费者在食用过程中能辨别出哈喇等异味,应避免食用。


地西泮

地西泮,为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结晶性粉末;无臭;在丙酮或三氯甲烷中易溶,在乙醇中溶解,在水中几乎不溶;熔点为130℃~134℃。临床上用于抗焦虑、镇静催眠、抗惊厥、抗癫痫及中枢性肌肉松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明确地西泮药物允许做食用动物的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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