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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立法,强化政府责任契合公众期待

 

学前教育法草案于8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共8章74条,包括总则、规划与举办、投入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草案将学前教育界定为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草案强调,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学前教育是国民终身学习的开端,也是国家教育战略的一部分,立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从2011年教育部表示年内将启动学前教育立法开始,时间跨度已超过10年。这样一个漫长的过程,一方面充分显示了立法的难度,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社会和公众对相关法律的期待非常高,立法者需要权衡各方面的诉求。

综合来看,学前教育法这样一部法律,首先需要明晰学前教育的定位,然后根据定位,再来确定政府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再其次,还应该界定学前教育的教学内容。

如果学前教育的定位不明晰,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分明,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如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介绍学前教育法草案审议情况时所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比较突出”。

毫无疑问,明确学前教育的属性是学前教育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公益普惠属性”,现在草案提出,我国的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完整地体现了中央的精神。

既然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就必须强化政府办园责任。与此同时,鉴于需求庞大,相关领域完全没有社会资本的参与不可想象。因此,当下把学前教育当做社会公益事业去办只有两个现实选择,一是加强公办园建设;二是扶持民办园,建普惠幼儿园。

以上两条路径,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落实和引导。加强公办园建设,固然需要地方政府科学规划、加大投入,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同样需要地方政府的督导,因为民办园往往会有过度逐利的冲动。

草案规定,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同时提出,严格设立条件和程序,明确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的条件,显然是注意到了其中的关键所在。

长期以来,学前教育“小学化”现象一直为舆论所诟病。忽视幼儿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片面注重知识的传授,学前教育“小学化”并不符合幼儿的生长规律和发展需求。但即使是在教育主管部门下达一系列要求之后,类似现象也未得到根本遏制。

现在遏制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有望正式成法。草案强调规范保教活动,要求幼儿园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一旦成为法律,相信会起到决定性作用。

学前教育牵涉利益相关方很多,尽管草案明确了政府办园的责任,但从中央到地方如何保障经费投入,怎样维护地域发展的均衡,以及建立什么样的师资培养机制,如何界定“过度逐利”……即使在学前教育法正式成法之后,也还需要系列配套的措施。

另外,当下人口形势在发生变化,地方政府举办公办园,能否做到既保障供给又避免浪费,也是未来地方政府需要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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