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吴酥生宫廷糕点店被罚款2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吴酥生宫廷糕点店,该店因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北市监行罚罚字〔2023〕9号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7020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7月12日,主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某消费者于2023年2月16日晚上在当事人的店铺购买了如下食品:1.香草冰淇凌泡芙,商品价款为0.552斤*¥18/斤=9.94元,2.枣泥酥饼,商品价款为0.404斤*¥28.8/斤=11.64元。上述商品原价合计21.58元,但当事人向消费者收取了22元商品价款,当事人在商品标价外向消费者多收取了0.42元。 另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3月份至2023年2月份期间,共有14811笔交易记录存在多收价款的情形,共计多收价款702.44元。上述多收价款,当事人向消费者退回了0.42元,其余702.02元无法退回。根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本政府认定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多收价款702.44元,即当事人获违法所得702.44元,其中702.02元应予以没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 |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702.02元; 二、罚款2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吴酥生宫廷糕点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92440606MA53GKQU1P | ||||||
法定代表人 | 何**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14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4-14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 | |||||
数据来源单位 |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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