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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时期,因霍乱而实行隔离治疗措施有哪些?

 

文|青丘

编辑|海蓝宝


将患者或病毒的密切接触者单独隔离是防控传染病最为直接的措施。为防止病毒传播给健康的人,传染病患者往往被禁止外出,必要的情况下,对其采取隔离措施和交通阻断可以有效防止疫情进一步扩大。

1.隔离治疗

明治时期对于隔离的要求十分严格,当出现疑似患者时,警察、区役所、消毒所需派出工作人员,向其询问传染的路径,污染的范围等问题,从而做出相应的防控措施。

(1)避病院

避病院是收容、隔离和治疗传染病病人的地点。日本最早的霍乱医院为1858年开设的长崎霍乱医院,此时的医院并不隔离患者,而是仅以治疗为目的。

进入明治时代后,霍乱迎来暴发期,针对传染病传播的特性,政府于1877年设立了避病院,收治轻症、重症和处于恢复期的霍乱病人,目的是不将惨毒蔓延于他人。

为了能更好地发挥避病院隔离的作用,8月27日内务省制定的《霍乱病预防法心得》中对避病院做出了以下规定:

避病院需在周边立起黄色底色、印有黑色“Q”字的标旗,以警示路人远离,向避病院运输物品的人不得接触病房和被污染的物品。

避病院的建设初期遭遇了许多困难,因此进度较为缓慢。

疫情发生前,内务省得到外务卿发来的关于海外疫情的报告,决定在神奈川、长崎、兵库三地先行设置避病院。

东京府的霍乱严重后,为应对患者数量的急剧增长,警视本署在府下建成四所避病院,此后每年疫情不断,避病院相继在各地成立。

但是在当时普通民众及患者家属均很难入院,以此为背景,1877年10月6日警视本署制定了《避病院临时规则》,确定了医院的收容手续,1894年后修正为《避病院设置准则》。

《避病院临时规则》共22条,一方面规定了患者从入院到出院整个病程的手续流程。

如第13条规定新患者入院后,医生应及时诊断治疗,绝不能放置患者;第14条规定患者痊愈后,医生应开具第三号证明书作为痊愈证明;

第17号规定患者死亡后,尸体应送至停尸房消毒,其后通知家属来办理埋葬的手续,贫困者、无产者可以凭官费下葬。

另一方面,该规定还约束了医院及医生的行医规范;如第6条规定医生应由警视医院派遣,每周轮番当值,在院内应时刻注意患者的诊察及用药;

第9条规定工作人员及医生外出前,必须进行消毒,更换衣服。

此外,规定中还介绍了避病院的功能设置,避病院应当严格与外界隔离,院内分为三个区域:

第一为康复室;第二为轻症室;第三为重症室,该区域内还应划分出停尸间。这些规定有利于避病院安全平稳地履行职能,防止霍乱的进一步传播。

避病院的成立,为霍乱患者提供了隔离及接受治疗的场所,此后患者大多由居家治疗转为隔离治疗,患者得以与健康人员相区分,有效避免了疾病在家族中传播的困境。

霍乱患者集中于避病院中,也有利于医生观察病情并及时治疗。

(2)病名票

病名票是以防疫为目的,被张贴在霍乱患者家门或窗户上的等同于封条的标识,主要起警示邻里的作用。

1877年内务省《霍乱病预防心得》的第16条首次提出使用病名票的方法,“委员在霍乱患者居住的房屋、船舶的门户、入口处贴上明显的‘霍乱传染病’字样的告示,尽量禁止多余的人员及交通往来。”

病名票对防治霍乱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当时引起了民众的抗拒心理,1879年霍乱流行时,病名票成为更加严重的问题。

该年公布的《霍乱病预防临时规则》中第13条规定,即使患者已痊愈或死亡,如果没有检疫委员的许可,病名票也不能被取下。

在1882年的霍乱大流行中,甚至出现民众因避讳病名票而隐匿患者的情况,中央卫生会结合实际情况,在商讨后决定暂时停止实行该规定。

1886年霍乱的流行更加凶猛,病名票制度仍继续停滞,取而代之的是过度的交通阻断。

仅三重县的交通阻断便覆盖13郡93处,涉及人员4736人,阻断总天数1688日,支出金额1323圆21钱,其结果是受到了更大的损害。

随着普通民众逐渐理解病名票的必要性,中央卫生会试图再次启用病名票制度,但最终仍然以失败告终。

1887年6月8日,中央卫生会的实吉安纯发表了对病名票的解读:“因为地方官无法实施病名票的张贴,因此除交通阻断外无法做到对公众公示患病人家。

即使该地区整体处于流行状态中也是如此,结果就是因不能进行病名票的张贴而滥用了交通阻断法,给人民生活增加了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病名票是否应该继续沿用再次成为话题,此后会议提出有限地恢复病名票制度,将其作为仅限霍乱病使用的防疫方法。

但此时病名票制度已与时代潮流相违背,最终这项制度在1890年10月11日内务省训令第668号《传染病预防心得书》中被去除,这标志着病名票被正式废止。

(3)患者家族的隔离

霍乱患者在发病前往往与家人共同生活,有传播疫情的风险,因此不仅要对患者本人进行隔离,也要对患者家属进行隔离,当患者被讯问时,家族其他人也要作为参考进行答复。

隔离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对霍乱患者家属实行最早的隔离方法是禁止外出,1877年9月22日太政官公布谕令“各官厅任职的官员、职工等。

如果其家族出现霍乱,无论患者治愈还是死亡,都要进行消毒,在得到医生许可前不得外出工作。”

这成为之后交通管制的开端,同年8月27日内务省《霍乱病预防心得》的第13条中对此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有霍乱病人的家族,除看护人外,应尽可能到其他人家中避难,不得随意外出,直至患者治愈或死亡,进行消毒后再返回家中,10日内不得前往学校上学。

10月2日司法省针对大审院、东京府下各裁判所及横滨裁判所的职员制定条规,规范了职员家族出现霍乱时的出勤、呈报、工资发放等标准。

禁止感染霍乱的家族家属外出是实现交通阻断的第一步。

交通阻断是防范霍乱的主要手段之一。1879年《霍乱预防临时规则》第11条规定霍乱患者的家中,除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外,应谢绝他人出入。

1881年《霍乱预防法协定手册》中对此做出具体说明:

“有霍乱患者的家庭,除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外,应阻断其内外的交通,如果家中有数间房屋,直到出入口为止都应与其他人家区分隔离开,警察官、卫生委员检查后店头可进行商业活动。

但是阻断了交通后患者家缺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物资,应由其町村协商供给。

如若患者家出现了不可避免的意外,看护人或是与患者接触过的人必须外出的场合下,应进行洗浴,更换衣服,注意随身携带的物品。”

这时已注意到保障被隔离家庭的基本需要,1888年《传染病预防消毒取缔规则执行心得》进一步对阻断及隔离事项进行细分。

主要阐述了阻断或隔离的条件、阻断及隔离的定义、管制解除、管制期限的延长、实施中的卫生、日用品的购入、物品的搬出、外出许可、外出时的消毒、邮寄物品的收取、会面、会面者的接待等。更加详细地规范了交通阻断的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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