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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邵武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

 

近日,邵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钟某新等8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钟某新、唐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三万元至三十二万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被告人钟某新、唐某、黄某共同出资租用厂房设立生产假冒野格利口酒窝点,,并雇佣戴某某等5人。

钟某新通过网络向范某购买生产假酒的设备以及野格利口酒的酒瓶、标有野格利口酒商标的瓶盖和酒箱等原材料。

将唐某从外地购买来的酒液,灌装进野格利口酒瓶,贴上野格利口酒的商标标识进行包装,假冒野格利口酒。

后由钟某某将生产的假冒野格利口酒通过网络销售至全国各地。

2021年3月份至2021年11月钟某新等人生产假冒野格利口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90余万元。2021年12月,钟某新与钟某军约定继续生产野格、芝华士、马爹利蓝带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共获取非法经营数额200余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钟某新、唐某等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考虑均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承载着企业信誉、企业文化、企业价值等内容。加强对企业注册商标的保护,对保障企业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市场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当中,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了修改,一是将定罪量刑标准由“销售金额数额较大”“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分别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是将第一档刑罚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删除了拘役刑罚,将最高刑罚由七年有期徒刑修改为十年有期徒刑,进一步加重了该项罪名的刑罚,充分彰显了国家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与力度。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要提高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不要贪图便宜,对于售卖价格与市场价差异过大的商品要谨慎购买,如发现假冒商标的商品,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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